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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兰国家公共卫生及环境研究院(RIVM)近日宣布,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(PFAS)已全面被列入高度关注物质清单(ZZS),并强调荷兰相关企业必须大幅减少其使用及环境排放。RIVM副部长明确表示,对于无法完全消除PFAS排放的企业,政府将要求其每五年制定并提交一次更新的减排行动计划。
在国际化学品的贸易,不少出口欧盟的企业会面临被要求提供CUS代码的问题。那么什么是CUS代码?CUS代码又该怎么查询?本文将在助您缕清思路的同时,指导您如何查询欧盟CUS代码,以确保您的贸易活动符合欧盟的法规要求。
欧洲化学品管理局(ECHA)在2024年10月16日宣布,经过充分的科学评估和讨论,欧盟成员国委员会(MSC)在10月的会议上达成一致,决定将磷酸三苯酯(TPP,CAS号:115-86-6)列入REACH法规下的高度关注物质(SVHC)候选清单。
2024年10月18日,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印发202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的通知,具体内容如下:为保护臭氧层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,履行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》及其《基加利修正案》,实现2025年消耗臭氧层物质(ODS)和氢氟碳化物(HFCs)年度履约目标,根据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,我部组织编制了《202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》 《2025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》,现印发给你们。请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、使用、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事项办理流程,于2024年10月31日前组织做好2025年度ODS生产配额、内用生产配额和使用配额以及HFCs生产配额、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申请工作。
国务院近日发布第792号令,宣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通过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,并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《条例》适用于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。 《条例》主要分为六章,包括总则,管制政策、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,监督管理,法律责任,附则。主要对以下事项作了规定: (一)管理体制
加拿大环境与气候变化部(ECCC)及卫生部(HC)近日公布了一项新的提案,旨在实施加拿大环境保护法(CEPA,1999年版)第75.1条,提议建立一个名为“观察名单”的化学物质列表,列出那些虽未在CEPA下被认定为有毒但具有危险特性的物质。这一措施是对CEPA进行现代化改革的一部分,以更有效地监控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风险的化学物质。
2024年9月18日,上海海事局发布通知,就《上海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、污染危害性货物及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和报告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上海港船载危险货物、污染危害性货物及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申报和报告管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,上海海事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,组织起草了该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。
024年9月6日,欧洲化学品管理局(ECHA)宣布开展公众咨询,以收集关于活性物质3-iodo-2-propynylbutylcarbamate和5-[1-(2,3-dimethylphenyl)ethyl]-1H-imidazole的潜在替代品(Candidate for Substitution,简称CfS)的信息。此次咨询将持续至2024年11月6日结束。具体参见下表:
2024年8月10日,加拿大环境与气候变化部(ECCC)宣布,拟对加拿大本国物质清单(DSL)进行修订。此次修订提议将198种原本因保密原因列于清单第三部分的物质移除,改以其化学文摘服务登记号(CAS号)的形式重新加入清单第一部分。目前,该提案正在进行为期60天的公众咨询阶段,最终命令将在《加拿大公报》第二部分发布后,予以生效。
为执行秘鲁的国家化学品法,秘鲁政府于7月下旬公布了一项关于化学物质分类、报告和优先处理有害物质法规草案,旨在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。该草案将执行去年颁布的第1570号法令,该法令建立了化学品管理系统的框架,并设立了国家化学物质登记处(RENASQ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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